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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 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 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