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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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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107 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1.
裁判字號:
68 年台聲字第 1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此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自明。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規定, 關於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救助之事由,固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 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釋明。惟如已查明當事人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者,雖其已取具上項保證書,亦無准許訴訟救助之餘地。
2.
裁判字號:
43 年台抗字第 1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 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3.
裁判字號:
廢
42 年判字第 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一、人民與官署間關於私法上爭執,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由普通司法機 關受理審判。本件原告等對於集集事業區第二十六林班,得於五年期 內依照規定條件承擔撫育保管之義務,而享受採伐之權益,既始終未 能主張係本於何項公法關係所發生,而卷查原告等之申請書及前農林 處之代電,實係基於原告等申請為古老竹之伐取販賣,及每年繳納 代金,與前農林處代電同意其條件而取得,自純屬人民與官署間在私 經濟上之權義關係。無論原告主張始為其父所有,又謂承租以栽植私 有竹林,以及被告官署答辯謂係買賣及委任之契約,要之均屬私權 之爭執。 二、官署與人民在私經濟之權益關係上,原處於對等地位,因而行政官署 關係私經濟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政處分之效力。被告官署既自認為 非行政處分,則於期滿以前,關於採伐林產物已有爭執,自亦不能認 為其代電之表示為有行政執行之效力。 三、原告於再訴願時,曾謂家境窘困,實難向司法機關起訴云云。無論當 事人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原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 百零九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要之該項爭執既應依民事訴訟程序 訴請裁判,本件原告之訴,即難謂為有理由。
4.
裁判字號:
29 年渝抗字第 1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謂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 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 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5.
裁判字號:
廢
28 年聲字第 1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財產權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達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所定額數者,即為顯無勝訴之望,該當事人因提 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6.
裁判字號:
廢
28 年聲字第 1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十五日 內提出理由書者,即為顯無勝訴之望,該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 准許。
7.
裁判字號:
廢
27 年聲字第 1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聲請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已逾不變期間,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 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8.
裁判字號:
廢
18 年抗字第 1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如確係無力繳納訟費,不得因有律師代理即不許其聲請救助。
9.
裁判字號:
廢
18 年抗字第 2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