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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EN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