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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EN
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效力。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養女對於養父母之遺產,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雖有繼承權,但其養父母之 繼承在該編施行前開始者,依其施行法第一條,自不得適用該編之規定繼 承遺產,即使養父母之繼承係在施行法第二條所列日期之後開始,而收養 關係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依親屬編施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自親 屬編施行之日起,始有親屬編所定之效力,親屬編係與繼承編同日施行, 在繼承編施行前,尚不能認養父母為養女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養女仍不得 依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繼承養父母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