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EN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民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之取得時效,一經完成,當然發生同條或民法物權 編施行法第八條所定之效果。雖未經占有人援用,法院亦得據以裁判,惟 取得時效完成之基礎事實,苟未經當事人提出法院,仍無從予以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