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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消費借貸預約,亦適用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準用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