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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亦適用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