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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訂定之契約,亦適用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