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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EN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總則所定為長者,適用舊法,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總則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總則。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之舊法,不包括臺灣光復前適用之日 本民法在內,日本民法所定消滅時效之期間,雖較民法總則所定為長,仍 應適用民法總則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