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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離婚與撤銷婚姻雖均使已成立之婚姻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惟可得撤銷之婚 姻係因其成立時即有瑕疵,而離婚之事由則為婚姻成立後所發生,彼此並 非一致,故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事由,除合於撤銷婚姻之條件時得請求 撤銷外,殊無據以請求離婚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