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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刪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民法第八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謂將土地出租於他人,係指將土地基於租賃 契約交與他人為使用收益而言,其僅訂有租賃契約,而未將土地交與他人 使用收益者,尚不得謂已違反第一項之規定。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永佃權非有法定撤佃原因,土地所有人不得撤佃,此按諸永佃權之性質及 法律規定撤佃原因之本旨,殊無疑義。民法既未規定土地所有人得因收回 自耕而撤佃,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二條所舉土地法關於耕地租用各條之準 用於永佃權者,又無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在內,土地所有人自不得以收回 自耕為撤佃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