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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未與土 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 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故土地所有人保留未與 土地分離之樹木,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僅對於受讓人有砍伐樹木 之權利,不得對於更自受讓人受讓所有權之第三人,主張其有獨立之樹木 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