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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保證人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僅為其與主債務人之關係,其對 於債權人所負代償責任,並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