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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五百四十條之規定,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 人,商號經理人對於商號所有人係居受任人之地位,自有將委任事務進行 狀況,報告商號所有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