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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