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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