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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 給付或緩期清償,為民法第三百十八條所明定,房屋承租人所負返還房屋 之義務,亦得依該條規定許其緩期返還。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過認法院有斟酌債務人境況,許 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職權,非認債務人有要求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 權利。故法院斟酌債務人境況之結果,認為不應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時,債務人不得以認定不當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分期歸還之債額如已屆分還之期,債務人不依約履行,不得仍享期限之利 益。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無款暫緩,不過暫時延緩之意,與通常習慣上之興隆票必待債務人有償還 資力,始應清償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