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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按債之更改中關於債務人之更改,謂因變易債務人以消滅舊債務而發生新 債務,與債務承擔僅變更債務人,而債務仍屬同一之情形迥異。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債務承擔契約係以第三人與債權人為當事人,衹須第三人與債權人互相表 示意思一致,其契約即為成立,不必得債務人之同意,故債務人縱對本件 債務承擔契約不同意,亦不影響該契約之成立。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債務承擔,有免責的債務承擔及併存的債務承擔之別,前者於契約生效後 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後者為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與原債務人併負同一 之債務,而原債務人並未脫離債務關係。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條之規定,其債 務於契約成立時固應移轉於該第三人,但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 權人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此在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前 段亦有明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承攬而製成之麻布,其規格均與約定 不符,為定作人所拒收,即屬所謂因債務人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 事由。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第三人向債權人訂立承擔債務之契約者,債權人因承認契約之效力,雖得 向第三人為履行債務之請求,但原債務人嗣後已實行清償,承擔人即非不 得為免責之主張。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上訴人以訴外人某甲所簽發之支票二紙交與被上訴人,為其清償租金之方 法,並非該訴外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間,有何訂立承擔債務之契約,上開 支票既不能兌現,則其租金債務自難謂已消滅。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承租人以金錢貸與前業主,約定將息抵租,是債之關係顯僅發生於承租人 與前業主間,故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前業主縱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但除 有民法第三百條所定之債務承擔情形外,原約定對該第三人並非繼續有效 ,此與一般依租賃契約所為租金之預付,得以對抗受讓人之情形,初非相 同。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固於契約成立時移 轉於該第三人,惟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之契約,係由該第三人加入為債務 人,而與原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雖學說上稱為重疊 的債務承擔,究與民法第三百條所規定之免責的債務承擔不同,原債務人 就其債務仍與該第三人連帶負其責任。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承擔契約,係以移轉債務於第三人為目的之契約,第三人與債權人間 一有此項契約之成立,債務即移轉於第三人,嗣後原債務人既不復負擔債 務,債權人自不得更向原債務人請求履行。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承擔債務,須有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承擔債務之契約,其債務始移轉於該 第三人。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三人承任債務並非要式行為,祇須得有債權人之同意,其契約即已成立 ,雖未訂立書據,亦不得謂為無效。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承任契約係為債務人之利益而設,其主旨在使債務人免其責任,故承任人 一經表示承任並經債權人同意,原債務人即脫退原債務關係,逕由承任人 對於債權人負清償之責。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期條內雖載明無利交還字樣,但所謂無利交還者,係指上告人等依 期償還而言,苟逾期不還,則被上告人自得請求定期以後之遲延利 息。 (二) 第三人特向債權人訂立承任債務之契約者,債權人因承認契約之效 力,即得向第三人為履行債務之請求,雖原債務人嗣後又有自行清 償之意思,苟非實行清償,承任人要難主張免責。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經第三人承任後債務人即脫退關係,逕由承任人負清償之責,故此項 債務移轉之契約,非得債權人同意不生效力。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三人承任債務人之債務而經債權人同意者,嗣後該承任人即應對於債權 人負清償之責。至債務人是否同意及知悉,均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