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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繼承人共同出賣公同共有之遺產,其所取得之價金債權,仍為公同共有, 並非連帶債權。公同共有人受領公同共有債權之清償,應共同為之,除得 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外,無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單獨受領之權。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所謂連帶債權,係指多數債權人有同一目的之數個債權,得各自或共同請 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而債務人對於其中任何一人為全部給付即可消滅其 債務而言,與公同共有之債權為一個權利,其債務人僅得向公同共有人全 體清償始生消滅債務之效力者,迥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