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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時效中斷,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始有效力 (民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 ,故時效之中斷僅有相對的效力。所謂當事人者,係關於致時效中 斷行為之人,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 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