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約定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債務人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 該第三人。如為雙務契約,即得於要約人未為對待給付前,拒絕對該第三 人為給付。惟第三人僅為債權人,究非契約當事人,債務人要不得對之請 求履行要約人應為之對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