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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損害係因侵權行為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依民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 定,縱令該侵權行為人,因賠償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亦不得減輕其賠償 金額,其不能以侵權行為人之無資力,即謂受害人不應請求賠償,更無待 言。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損害係因侵權行為人之故意所致者,縱令該侵權行為人,因賠償致其生計 有重大影響,亦不得減輕其賠償金額,其資力如何,自可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