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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為民法第二 百十五條所明定,再審原告砍伐毀棄再審被告種植之桃樹及樹薯,縱能以 移植同年生、同品種、同數量之桃樹及樹薯方法賠償損害,亦難期與原桃 樹、樹薯完全相同,則其回復原狀即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再審被告依前 開法條規定,自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故損害發生之後 ,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求為原狀之回復 ,倘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不得逕行請求金錢賠償。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因損壞他人房屋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如該房屋已被全部拆除,其回復原狀 即顯有重大困難,被害人自得請求金錢賠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