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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1.
判決字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主文:
一、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 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 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70 年台 上字第 311 號民事判例關於「……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 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 15 年,被上訴人請 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 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部分,不符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 權之意旨。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