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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 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認 侵害特留分之遺贈為無效。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 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認 特留分權利人,有扣減被繼承人生前所為贈與之權,是被繼承人生前所為 之贈與,不受關於特留分規定之限制,毫無疑義。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繼承人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以遺囑處分遺產,雖依 當時法令並無所謂女子之特留分受其妨害,但被繼承人於同條所列日期後 死亡者,依同條或民法繼承編規定有繼承權之女子,仍得本其特留分之權 利,行使遺贈財產之扣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