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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依法固應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但 遺囑保管人不於其時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於遺囑之效力,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