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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父死亡而母再婚者,與母死亡而夫再婚者無異,母再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 之權利、義務,並非當然不能行使、負擔。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夫死亡後再婚,與其子女之關係本不因此消滅,如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 利、義務並無不能行使、負擔之情事,自不應為其未成年子女置監護人。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編第四章規定之監護,祇有未成年人之監護與禁治產人之監護兩 種,若已成年而又未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法律上既無關於監護之規定,自 不得為之置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