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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所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 (例如 受停止親權之宣告) 及事實上之不能 (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 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 而言。至於行使有困難 (例如自己上班工作無 暇管教,子女尚幼須僱請傭人照顧等) ,則非所謂不能行使。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行親權之母,本於管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占有權,以自己名義起訴, 請求交還系爭田及稻穀,即屬合法。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成年之子於父亡之後,於法應由其母行親權。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婦人夫亡改嫁者,對於前夫子女仍可為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