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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依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 一時的停止而已,任監護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他方監護 ,倘任監護之一方,先他方而死亡,而以遺囑委託第三人行使監護職務者 ,則與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之規定不合,不生效力。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乃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 與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者不同 ,後者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 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 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 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 之權利。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8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同時並負此義務,民法第一千零 八十四條規定甚明,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與義務併存之權利,實含有禁止 拋棄之性質,自不得謂因拋棄而消滅。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雖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同時亦有此項義務,此在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甚明,其權利義務既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即不 得拋棄其權利。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女子教育費之給付,應與男子受同等之待遇。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 契約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銷。 (二) 母子之親本於天性,故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嫡母之行親權,雖應先 於生母,而究不得因有嫡母在堂,遂使其生母立約與其所生之子永 遠斷絕關係而不許其過問,縱使雙方合意立有此約,亦應認為違背 善良風俗,不能認為有效。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無父之未成年子女,經改嫁之母隨帶撫養者,苟非護養失當或別有正當理 由,自不應於其子女未成年以前,率聽前夫親族反於其母之意思強行領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