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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刪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8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上訴人與其妻未以契約訂立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訟 爭房屋原屬上訴人夫妻之聯合財產,上訴人因戰事與其家屬隔絕,匯兌不 通,其妻因維持伊與子女所需食糧出賣該房屋,係在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 所定代理權限以內,尚非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