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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本標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十條第一項本文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