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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董事、監事。
二、院長、副院長。
三、依定期或不定期契約聘僱之人員。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本院人員應經安全查核。
前項安全查核之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