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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 EN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前二條規定,於備位國民法官準用之。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國民法官之職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與法官同。
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國民法官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
國民法官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