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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本院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條第二項受稽核者無法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院辦理稽核後,應於隔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本院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之人員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不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