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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本院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之人員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不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本院得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以現場實地查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本院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及項目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本院決定前項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
本院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結果、歷年受本院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