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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治檔案條例 EN
因管理、審議、申請或檢調政治檔案所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有關法律處罰。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