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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下列財團法人(以下合稱財團法人):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