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EN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一、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二、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前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前二項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永久居留許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之永久居留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 EN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一、成年。
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
一、在我國就學。
二、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三、以前二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其居留原因係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
一、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一年。
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