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
EN
第 25 條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如原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者,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前條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請回復權利。
前項權利回復處分,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不能依原物返還者,給付相當之價額。但不得超過依本條例所實際取回或追徵價額之財產價值。
第一項申請回復權利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