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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 EN
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
本會對於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一項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