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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本辦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司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及其他交辦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