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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特種勤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執行特種勤務工作,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著有功績。
二、執行特種勤務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特種勤務工作有所助益,著有功績。
三、策訂特種勤務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績。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特種勤務安全之重大危安情資或線索,致能有效防制,著有功績。
五、執行特種勤務工作致受傷、失能、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
六、其他對特種勤務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之人員,得依本辦法請頒本獎章。
特種勤務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