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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慰助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者,應檢具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慰助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審查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證明書後,由其隸屬機關核定發給慰助金。
二、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失能者,應檢具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失能慰助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含造成失能原因),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審查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失能證明書後,由其隸屬機關核定發給慰助金。
三、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檢具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慰助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審查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證明書後,由其隸屬機關核定發給慰助金。
四、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失能或死亡,或因失能致程度加重或死亡,按失能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助金者,應依前二目規定辦理。
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時,其隸屬機關之業管單位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填具申請表,儘速完成申請慰助金。
請領慰助金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本條例第三條所定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
依本標準發給慰助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死亡與執行特種勤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主管機關應設慰助金審查會,就下列事項實施審查:
一、前項之相當因果關係。
二、是否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
三、有無惡意或重大過失。
前項審查會由各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代表、當事人隸屬機關代表及專業人士組成,並應給予當事人或其遺族列席陳述意見之機會。
慰助金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應報請局長核定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證明書。
第二項所稱執行特種勤務,指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