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之安全維護期間,指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之登記完成時起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二十四時止。
特種勤務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
前項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全維護:
一、服役期間。
二、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
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之地區。但有危安顧慮時,得經國家安全局局長核定保護之。
第一項第三款對象安全維護期間,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中選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止。各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需求提供人員,編組協助安全維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