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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致人民財產損失、受傷或死亡者,準用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辦理,由主管機關補償之。
特種勤務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下列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
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二、安全維護對象之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三、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四、其他因執行特種勤務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