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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法務部。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全國律師聯合會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備查,並即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