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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法官就職時,指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
法官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法官於就職時應依法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接受國家任命,恪遵憲法及法律之規定,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正廉明,勤奮謹慎,執行法官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