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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外,五年內不得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並應依下列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違反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賠償其進修或考察期間所領補助。
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賠償其進修或考察期間所領薪給及補助。
三、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其進修或考察期間所領薪給及補助。
具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如屬不可歸責於進修人員,免除其賠償責任。
進修人員依第一項所應負賠償責任,經通知限期繳納應賠償金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
選送進修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核准,不得變更。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由服務機關送請權責機關(單位)辦理審核程序。如以外文撰寫者,應附具中文譯本。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終止進修或考察者,如已從事進修或考察期間未達選送期間二分之一,無須依前項規定繳交研究報告。
第一項研究報告,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一、外語學習之研究報告,由法官學院就進修內容、學習成效等進行審核。
二、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未滿六個月之研究報告,由司法院相關廳處就核准之計畫執行內容、對司法業務或提升法官專業知能之效益等情形進行綜合審核。
三、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六個月以上之研究報告,依前款審核方式初審,初審及格者,應進行專業審核;初審不及格者,免送專業審核,逕以初審結果認定為不及格,並依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前三款審核結果,應報送選送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由司法院院長或授權之主管核定。但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審核及格或經專業審核及格者,得免報送該會審議,逕辦理核定事宜。
前項第三款之專業審核,應聘請具有實任十年以上資歷之法官、副教授以上學者或專家二人為專業審核委員,就研究報告之內容進行審核。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如服務機關異動,應立即赴新職機關繼續服務。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考察,或經司法院終止其進修或考察,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者,亦同。
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為選送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延長進修留職停薪者,加計與延長進修留職停薪期間相同之期間。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得於繼續服務期間遷調至司法院暨所屬其他機關服務,各機關之服務年資應合併計算。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繼續服務期間期滿前,不得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及留職停薪自行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