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
四、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調查證據。
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行言詞辯論。
職務法庭第一審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闡明起訴之事由。
受命法官經審判長指定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五、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