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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於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囑託其他法院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
二、所涉個案之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
三、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
四、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之意見後予以許可。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
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
職務法庭得囑託其他法院調查;受託法院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